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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19/01/2024 17:09:43信息分类:行业信息

湖南省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建设和管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中治丧场所新建、改扩建和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集中治丧场所,是指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为本区域内居民提供殡仪服务的场所,属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公益便民、规模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  需要建设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应基本满足辖区内居民治丧的实际需求,一般不少于2个悼念厅,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管理和综合服务用房、停车和适用治丧活动的场地。

第七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用地应为划拨或集体土地。

第八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建设选址,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区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

第九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二)符合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要求;(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和殡葬专用车辆;(四)有从事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项目建设应遵守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设立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人员岗位职责、档案、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自筹,不得向居民摊派和招商引资。省、市、县民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建设。

第十三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依法依规为丧户提供文明、节俭的治丧服务,反对盲目攀比、奢侈浪费,严禁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卫生防疫、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治丧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六条  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配备与治丧相适应的殡仪车辆,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车辆调度、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等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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