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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19/01/2024 17:09:43信息分类:行业信息

湖南省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和管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新建、改扩建和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是指为当地居民提供非营利性骨灰寄存和安放的楼、堂、塔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要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建设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应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便民、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按照骨灰安放设施满足当地50年骨灰安放为标准进行总体规划。

第八条  骨灰安放设施布局,按功能分为骨灰安放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有条件的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根据需求设置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人为本、流程简洁的要求。

第九条  骨灰安放设施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房屋建筑包括骨灰存放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各类用房构成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设备等。场地包括祭祀场地、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

(一)骨灰安放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的有关规定。

(二)骨灰安放设施建筑不宜高于6层,骨灰楼(堂)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

(三)骨灰寄存室层高不低于3.3米;骨灰安放架之间通道不低于1.2米;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平方米/格;

(四)骨灰安放设施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备。

(五)骨灰安放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通讯、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等设备。

(六)骨灰安放设施应配置清晰、醒目、规范的标识系统。

第十条  建设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二)符合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要求;(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四)有从事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项目建设应遵守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成后,由项目建设方提出验收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应纳入县级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管理,设立服务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单位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应建立健全格位登记造册、人员岗位职责、档案、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单位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单位应倡导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宜设置统一的遗物祭品焚烧区域和焚烧设备,鼓励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香烛、纸钱,鼓励骨灰安放单位提供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服务。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树葬、草坪葬、撒散、格位葬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纳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为优抚对象及城市低保、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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