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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骨灰堂管理办法

日期:19/01/2024 17:09:44信息分类:行业信息

常熟市骨灰堂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殡葬改革,规范骨灰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灰堂是为城乡亡故居民提供安放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骨灰堂和经营性骨灰堂两类。公益性骨灰堂是为当地所属辖区居民无偿提供骨灰安放服务的公共设施;经营性骨灰堂是为全市居民(城镇)有偿提供骨灰安放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  骨灰应进入骨灰堂安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其它形式的骨灰安放业务。

虞山区域关停公墓除并葬外,不得接收新安放业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加强骨灰堂管理是推进殡葬改革必不可少的内容,必须以优美的环境、优质的服务、严格的管理取信于民。以满足殡葬需求、方便群众祭扫、杜绝责任事故为工作目标,强化骨灰堂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骨灰堂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骨灰堂管理的责任单位为市民政局,日常事务由市殡葬管理所负责;镇级骨灰堂管理的责任单位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民政办负责日常管理。

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负责全市范围骨灰堂管理的业务指导。各级按规定权限负责本级骨灰堂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管理工作应坚持贵在平时、突出重点。要注重夯实管理工作的基础,在服务质量、业务技能、财务使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还要突出清明、十月朝、大寒等重要时节的安全保障,在防踩踏、防火灾、防盗窃、防虫蛀、防意外等安全责任事故上下功夫。

第七条  骨灰堂应遵守全市统一制定的行业服务规范,应制定:《业务办理及安放须知》、《骨灰堂服务承诺》、《骨灰堂安放协议(合同)》、《骨灰堂安全规定》、《骨灰堂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员服务规范》、《管理员工作守则》、《设施维护保养规定》等,建立完整、规范的骨灰堂管理制度,并粘贴上墙。

第八条  集中祭扫、散坟搬迁等时节,骨灰堂管理责任单位应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安全工作保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九条  骨灰堂管理服务人员须热爱殡葬事业具有相应文化水平,掌握电脑的基本操作知识

第十条  加强对骨灰堂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市级每年对管理服务人员组织1-2次的殡葬法规、业务技能、资料管理等方面培训。逐步完善规范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待遇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骨灰堂建设应视当地人口规模、发展空间把握掌控;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要相一致;骨灰堂的选址不得违反上级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骨灰堂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申请兴建公益性骨灰堂,镇级人民政府应向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兴建公益性骨灰堂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意见;

2.征(使用土地的合法证明材料;

3.拟建公益性骨灰堂总体规划图;

4.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项目经市民政局批准后,还应向规划、国土等部门申办用地等手续。

第十三条  镇级公益性骨灰堂根据自身实际,在院区内划设专门区域,用于安放当地户籍的革命烈士。

第十四条  骨灰堂外观设计要经过相关专家论证,要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停车场、焚烧炉、燃放点、疏散通道、监控设施、办公辅助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应设置齐全,还须具备防涝、防潮、防火、防雷、防蛀、防盗等条件。

第十五条  骨灰堂内布局合理,骨灰存放架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便于人员疏散;骨灰安放格位可按单穴、双穴、三穴等三种形式合理搭配;应使用防火、防潮、防蛀等材料。

各地应视当地实情设置宗教人士骨灰存放区域。

第十六条  骨灰堂要保持肃穆、宁静、明亮、通风、整洁的环境,定期进行卫生保洁、消毒、安全检查,防止出现霉变和虫害发生。

应在明显地段设置告示牌、宣传牌、路由指示牌、警示牌等,营造良好的殡葬文化氛围,方便群众办丧祭扫。

第十七条  骨灰堂应做好环境美化工作,使骨灰堂走向园林化,更加绿色生态。骨灰堂的绿化面积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70%以上,绿化养护可采用社会化管理形式。

第十八条  注重骨灰堂的信息化建设,要专线通设政务信息网,保证殡葬信息化系统的正常运作。

第十九条  应开展骨灰堂星级评定工作(评定标准另行制定)。参照现有骨灰堂的建设规模、管理水平、软硬件设施,每五年评定一次,可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骨灰堂三个等级。

 

第四章  安放条件

第二十条  骨灰堂所有设施的产权归集体所有。丧属凡购买和办理格位使用相关手续后,只拥有使用权,使用时间为办理手续之日起20年。

第二十一条  骨灰堂开展业务时应核查服务对象的有效证件,验明骨灰身份来源。丧属办理骨灰安放手续时,需凭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核对无误后,安排骨灰安放格位,工作人员须按照殡葬信息系统要求,认真输入相关信息。

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安放证书》及协议文本。

烈士安放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骨灰堂严禁出售寿穴。严禁预售、转让和买卖格位后调换使用

《安放证书》须骨灰办理完安放手续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三条  镇级骨灰堂均为公益性骨灰堂,原则上不得向本镇(街道)户籍以外的其他人提供骨灰存放格位,不得私自从事骨灰存放格位买卖。

外地户籍的逝者,祖籍为本市的,骨灰可以回原籍安放,骨灰堂可收取相应格位费,收费可参照市虞山思亲苑标准执行,但须到市虞山思亲苑办理和使用相应票据,再由市虞山思亲苑按规定拨回相关骨灰堂。

第二十四条  骨灰盒安放后,丧属不得擅自变动安放位置。如需办理迁葬,需凭《安放证书》办理相关手续,原使用格位作自动放弃,骨灰堂收回原《安放证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双方原履行的存放关系解除。

第二十五条  骨灰堂要加强档案管理,安放手续和登记统计资料要完备,并按有关规定,在妥善保管好纸质资料的同时,做好电子文档备份,确保相关资料不丢失。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级公益性骨灰堂须独立建账立制,财务应由镇级财政部门监管。设置的账目可自行管理,也可以由属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代管。

经营性骨灰堂应按照企业会计标准执行,并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骨灰堂应与安放骨灰的丧属签订格位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由物价部门批准的20年格位使用费,格位维护管理费应分期分批收取,格位维护管理费收取一次不超过5年。

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应与丧属签订骨灰存放协议,可按年收取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格位维护管理费,也可按五年或十年一个周期收取,但最多不得超过20年。

镇级公益性骨灰堂的格位维护管理费也可由属地政府财政支出。

第二十  下列对象的丧属享受减免政策:

1.因拆迁需要迁移的骨灰或自愿从墓穴中迁移的骨灰(遗骨)安放在镇级公益性骨灰堂的,免除五年存放维护管理费;

2.对骨灰安放在镇级公益性骨灰堂,丧属为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免除存放维护管理费;

3.城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骨灰安放在镇级公益性骨灰堂的,免除存放维护管理费;

4.离休干部夫妻双方骨灰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堂的,格位费可享受7.5折优惠。

5.烈士安放到骨灰堂免除所有费用。

二十九  公益性骨灰堂必须充分体现公益性质,收取的格位维护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骨灰堂办公用品的采购,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清明、大寒期间事务性的支出,不得另作它用。

骨灰堂收费项目、价格必须上墙公示,严禁擅自收取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全市每年在“清明”和“大寒”节气前组织两次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星级骨灰堂考核评比。同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于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  骨灰堂的财务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地管理政府或机关应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应加强骨灰堂的日常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玩忽职守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常熟市骨灰堂管理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常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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